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交函〔2014〕 42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道路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监管系统的通知》(川交发〔2015〕19号)的规定,省运管局制定了《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要求,为四川省境内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提供车载视频终端的生产厂家,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厅运管局申请视频功能核验,同时提供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车载终端功能核验情况、专家组审核意见以及申请材料审查人意见、终端视频功能核验人意见单和四川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资料清单)。厅运管局要邀请专家成立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组,组织开展核验工作,并在厅运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向社会公告。
该《办法》的正式启用,规范了我省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视频功能核验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流程,增强了工作主动性,为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