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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调整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名称和保护范围的公告》(2013年第44号公告)
来源: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3-04-01 浏览数: 标签: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调整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名称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茅台酒于2001年3月29日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4号)。201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调整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及保护范围。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上述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批准并实施保护。

 

  一、产地范围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产地范围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内,南起茅台镇地辖的盐津河出水口的小河电站为界,北止于茅台酒厂一车间的杨柳湾,并以杨柳湾羊叉街路上到茅遵公路段为北界,东以茅遵公路至红砖厂到盐津河南端地段为界,西至赤水河以赤水河为界,约7.5平方公里。从该范围往南延伸,地处赤水河峡谷地带,东靠智动山、马福溪主峰,西接赤水河,南接太平村以堰塘沟界止,北接盐津河小河口与原范围相接,延伸面积约7.53平方公里,总面积共约15.03平方公里。

 

  二、专用标志使用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茅台酒(贵州茅台酒)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茅台酒(贵州茅台酒)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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