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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 总部到园区建设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3-05-14 浏览数: 标签: 鼓励 物流企业 总部 园区建设

  日前,《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出台,从土地、财政、收费减免、用水电气、融资、生活服务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惠。

 

  新获省重点物流企业称号奖励15万元

 

  《政策》明确,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

 

  《政策》还鼓励物流企业争先创优。对园区内首次通过国家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内新获得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称号的物流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源潭物流园区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另外,凡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的,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总部到园区建设。

 

  鼓励物流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政策》提出,引进物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需随调的按照清远有关政策解决就业问题。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同等待遇。

 

  鼓励人才集中的物流企业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自建“人才公寓”,允许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在其总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人才公寓”、“员工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享受有关规费的优惠。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员工村”建设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纳入市区公租房统一管理,优先解决园区员工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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