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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是新形势下商务部门转变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惠及就业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商务部选择20个地区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以及支持流通产业发展的文件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并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列入《国务院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分工重点工作》。商务部也将此项工作正式列入《2013年商务工作要点》。为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部、省、市三级联动的服务网络体系,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试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第二批试点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主体进行申报,具体条件如下:

 

  (一)试点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明确具体,具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能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能够与当地中小企业工作有效衔接,建立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共同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

 

  (三)符合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要求的城市达3个以上(含2012年已开展试点的城市,具体要求见附件1),能够在5年内完成全省大部分城市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具有能够承担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的专职队伍,能够按照《省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见附件2)要求建设运营省级平台。

 

  (五)全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发达,具有一批专业化的第三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服务商。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时参照试点城市要求(见附件1)。目前暂不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条件的地区,可推荐1-2个城市开展单独试点(要求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的选择

 

  (一)申请试点的地区,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见附件3),于2013年8月9日前报我部(流通发展司)。只申请城市试点的地区,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后择优报送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二)商务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经公示后确定试点地区(其工作方案中符合条件的城市自动成为试点城市)或试点城市。

 

  (三)商务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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