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是新形势下商务部门转变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惠及就业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商务部选择20个地区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以及支持流通产业发展的文件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并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列入《国务院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分工重点工作》。商务部也将此项工作正式列入《2013年商务工作要点》。为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部、省、市三级联动的服务网络体系,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试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第二批试点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主体进行申报,具体条件如下:
(一)试点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明确具体,具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能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能够与当地中小企业工作有效衔接,建立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共同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
(三)符合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要求的城市达3个以上(含2012年已开展试点的城市,具体要求见附件1),能够在5年内完成全省大部分城市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具有能够承担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的专职队伍,能够按照《省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见附件2)要求建设运营省级平台。
(五)全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发达,具有一批专业化的第三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服务商。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时参照试点城市要求(见附件1)。目前暂不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条件的地区,可推荐1-2个城市开展单独试点(要求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的选择
(一)申请试点的地区,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见附件3),于2013年8月9日前报我部(流通发展司)。只申请城市试点的地区,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后择优报送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二)商务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经公示后确定试点地区(其工作方案中符合条件的城市自动成为试点城市)或试点城市。
(三)商务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探索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