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数: 标签: 无车承运 四川物流 试点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第一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经验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是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的有效载体,是挖掘资源要素潜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领多式联运加快发展的重要依托。各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按照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完善枢纽站场和集疏运体系、优化运输组织模式、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加快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企业联盟合作为重点,以增加有效供给、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严格遴选把关,做好跟踪指导,加快培育一批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龙头骨干多式联运经营企业,为推动多式联运健康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参与申报企业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独立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的牵头企业,下同),或其实际参与多式联运项目运作的全资、控股企业,应具有铁路、道路、水路(含港口)、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等资质中至少一种资质资格。

 

  3.申报企业或其实际参与多式联运项目运作的全资、控股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多式联运业务基础或发展前景、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且从事货运物流服务相关业务1年以上。

 

  4.申报项目所依托的线路通道应具备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营条件,具有充足稳定的货源,申报企业应具有明确的运营组织方案。

 

  5.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枢纽站场设施的转运功能应较为完善、对外交通设施的衔接较为顺畅,有与多式联运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运载单元、运输装备及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

 

  (二)优先支持方向。

 

  1.能够较好地服务支撑“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符合《“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等规划布局的支持方向。

 

  2.优先支持已纳入《“十三五”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方案》《铁路物流基地布局规划及2015—2017年建设计划》等规划建设方案的项目。

 

  3.优先支持冷链、商品车等专业化领域的多式联运项目,以及驮背运输、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半挂车滚装运输和可交换箱体应用等装备技术创新类多式联运项目,优先支持中欧班列、海铁联运资源整合类项目,优先支持长江等内河铁水联运项目。优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牵头或参与组织申报的项目。

 

  4.优先支持第一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运行线路和转运枢纽未覆盖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向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提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点参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附件1。实施方案应选择确定示范工程具体线路,深入分析示范工程开展的基础条件、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充分论证示范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创新性,明确提出示范工程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运营组织、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并从提升区域发展竞争力、降低物流成本、节约燃油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客观评估示范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牵头及参与企业(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备案证明或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4.若申报项目中包含在建或改建枢纽站场内容的,应提供枢纽站场前期建设进展情况材料(复印件),具体包括:

 

  (1)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联合申报企业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前期合作业务开展说明性文件。

 

  6.其他证明企业实力或基础条件的材料。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2017年4—7月)。有意向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向属地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7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和经济运行调节部门。

 

  (二)省级初审(2017年8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择优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每个省份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并明确项目排序。2017年8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联合行文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分别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档)。

 

  (三)部级评审(2017年9—10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通过形式审查、条件预审和集中评审,并经专题研究,择优确定并联合公布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四)项目实施(2017年11月—2020年10月)。示范工程实施时间为3年,申报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全力抓好项目建设和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运行动态监测数据填报、绩效评估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示范工程运行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年度评估、工作交流和宣传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做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为多式联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技术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组织申报企业和有关专家,紧紧围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总体部署要求,科学严谨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突出示范工程项目的创新性和引领带动作用,并按照边示范、边总结、边推广的思路,抓好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将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工程枢纽站场纳入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库,并根据有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各地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示范工程中的技术装备更新、信息系统及站场设施建设等给予配套支持,并协调有关方面落实用地保障、税费优惠等政策。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联系人:朱超,010-65293778、65293269(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联系人:李聪,010-68505902,68505865(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分享到:
上一篇: 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 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

市州分站

网站链接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033669 网站留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40236 蜀ICP备12000086号-1 www.scswl.cn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单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