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物流通道 >  快递
快递单不标保价范围引分歧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2-10-09 浏览数: 标签: 快递单,保价,范围,分歧

7月下旬,高女士从哈尔滨搬家到上海,联系德邦物流咨询托运冰箱和36件行李。高女士告诉记者,“收件员把全部行李和冰箱托运到营业部,营业部要求冰箱用木架包装并保价,我同意用木架包装冰箱,承担增加的运费,并单独为冰箱保价,确认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元。对方口头承诺若发生损坏会全额赔偿,但无法在保单上打印汉字,运单最终总价1800元。”

几天后,快递送达上海,在木架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冰箱箱体变形、门也损坏了,经厂家鉴定没有维修价值。气愤之余,高女士发现,冰箱包装木架宽度很大,根本起不到保护的作用。为此,她找到德邦物流,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并退回木架的包装运输费用。对方则表示,保价金额为整张运单,冰箱损坏最高只赔2000元。

保价声明价值3000元,究竟是指仅冰箱一件,还是整张运单?采访中,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截至发稿,高女士为了减少损失,无奈收下快递公司2000元赔偿金。不过,她依然觉得委屈,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据上,既没有强调“整单保价”,也没有标明保价范围,发生纠纷后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表示,近几年国内快递行业急剧膨胀,整体服务跟不上。快递为最大程度减轻自身损失,普遍依据《邮政法》有关规定,采用保价条款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对未保价客户,一旦货物丢失,最高只赔偿快递款的3—5倍。对已保价客户,利用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及条款来摊薄单个物品的保价金额,达到尽量减少赔偿的目的。综合本案来看,按照快递单据上的内容,对高女士不利的是没有注明3000元保价金是只针对冰箱的,而快递单据上显示的是“冰箱、行李”,通常理解为保价是针对全部运送物品的。

赵律师认为,快递公司承运的快件发生损失的,其赔偿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即便有保价的约定,也应按消费者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分享到:
上一篇:无人签收成快件延误主因 下一篇:华润万家总部拟落户凤岗 建标杆性物流配送中心

市州分站

网站链接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033669 网站留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40236 蜀ICP备12000086号-1 www.scswl.cn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单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