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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井喷,谨防“萝卜快了不洗泥”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3-01-02 浏览数: 标签: 网购潮 井喷 龟速 代收

  随着元旦到来,新一轮“网购潮”使得快递业务再次井喷。快递行业迅速发展本是好事,但由于鱼龙混杂,快递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也屡有发生。以下是笔者对“双十一”(2012年11月11日)期间案例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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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成“龟速”,物品变质须赔偿

 

  2012年12月9日,党萍在“双十一”那天给母亲购买的奶酪还没到,她与网店销售人员聊起了QQ:“怎么都快一个月了,我的快件还停在上海。”“亲,不好意思,可能因为快递井喷延误了。”对方回答的还是那句说过N次的话:“也许快到了,再等一等吧。”三天后,母亲终于给党萍回了电话:“东西是到了,可惜已经不能食用,因为保质期只有一个月。”

 

  法官释法:快递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只有基于不可抗力,才能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而只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快递井喷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更何况邮政行业标准已明确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延误,消费者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货物被挤压,酿成损害需担责

 

  2012年11月11日,通过连续9小时网络抢购,柏梦华如愿以“超低价”购得了自己所需的大量物品,其中包括为父母购买的一只沐足盆。可五天后柏梦华收到沐足盆时,却发现已经严重变形。原来,因为快递井喷,快递公司只能将各种物品无序堆放,而沐足盆恰恰因挤压而被损坏。可面对柏梦华的索赔请求,快递公司却一口回绝,理由是柏梦华并未保价,损失无法确定。

 

  法官释法:快递公司必须赔偿损失。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即柏梦华虽未保价,但快递公司仍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也提醒消费者,在提交快递时,最好实行保价,以保证损失难以估量时,能得到自己应有赔偿。

 

  收费被提高,多出部分应退还

 

  2012年11月16日,陶春蕾收到自己在“双十一”期间网购的物品时,送货员却要多收50元加班费,理由是因为快递井喷,而他要在短时间内将物品按时、按质、按量送到每一位客户手中,就必须加班加点,甚至已连续4天每天超过12小时工作。鉴于不给钱对方便拒不交付,陶春蕾只好照办。可事后又觉得虽然钱不多,但实在于心不甘而要求快递公司退款。

 

  法官释法:快递公司应当退款。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事先已约定快递费用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借口因井喷而增加工作量,要求客户增加服务费用,甚至以不交钱就不交货相威胁,违反自身法定义务,构成违约。即使应向送货人员支付加班费,其责任主体也只能是快递公司,因为送货人员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违约行为,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陶春蕾有权要求退款。

 

  货物被代收,导致丢失难免责

 

  2012年11月23日,因一直没有收到自己在“双十一”所购的价值3600余元的网购货物,郇笑笑要求快递公司给予查找。后被告知,早在一周前就已由其一个名叫“农薇”的邻居代收。因郇笑笑并没有这样一个邻居,于是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被拒绝,理由是快递递送合同中已规定:“如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

 

  法官释法:快递公司无权以已约定“代签免责”而拒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郇笑笑主要权利,故无论郇笑笑当时是否认可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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