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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实施一周 “先验后签”执行起来有点难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3-03-11 浏览数: 标签: 快递 新规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开始正式施行。新规对快递市场做出规范,对野蛮分拣、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快递企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泄露客户信息等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和处罚办法予以明确规定。新规已实施一周了,不少网购达人称,按新规执行“先验后签”实在有点难。

 

  关键词:丢失赔偿

 

  物品赔偿不受“资费三倍”限制

 

  春节前,齐河的李先生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将当地特产锅饼、酱牛肉、大米等食品寄往重庆老家作为春节礼物,然而家人却迟迟未收到,查问原因,才发现物品在运输途中丢失。“物品价格700多元,邮费是20元。快递公司称最高赔偿我邮费的5倍,也就是100元。这样太不合理了。”李先生对旧的赔偿标准提出质疑。

 

  据了解,快递托运损毁索赔难已经成为我市2012年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主要问题集中在邮递物品丢失、损坏,甚至被掉包。许多消费者认为,快递企业对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有“霸王条款”之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 费 者 资 费 的 3-5倍。而新《办法》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

 

  《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的实际价值。

 

  关键词:验货签收

 

  外包装有破损要先验货

 

  “快件到了,看外包装也没有破损,就签了字,没想到打开后却发现买的护肤品都漏了。再打电话联系快递公司,但他们称我已经签字了,就不再与他们有关系了。”德城区的赵女士称。网购货物,遇到破损已经不是新鲜事,价格便宜的小商品也就罢了,但遇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赔偿起来就成了难题,也很麻烦。

 

  据中通快递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在派送货物之前,也是先验货,如果遇到外包装有破损的情况,一般都是第一时间通知发货方,然后再联系收货方,看是否需要寄回或派送。“每天都要送大量的快件,我们也不可能检查得太仔细。而且有些商品外包装并没有破损,消费者当面也没有验货,事后再找我们反映问题,我们也不好查清责任。”这位工作人员也讲出了快递派送中的难题,很多时候,打电话给收货人,收货人总找人代收,代收人又不方便拆开验货,所以验货签字有时候也很难执行。

 

  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解读:按照新《办法》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外包装没有破损的话,消费者应该确认;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破碎的,快递公司有提示的责任,应该先验货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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