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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快递条例应明确先验后签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数: 标签: 快递条例,先验后签

  《快递条例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阶段,昨日中消协方面表示,“物品完好”是快递验收环节的核心内容,建议在条例里明确“先验后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物品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中消协方面建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一定完好,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实践中,外包装完好无损时,里面物品也有可能存在破损、毁坏、被偷换等情况。

 

  “为此,我们建议在条例里明确"先验后签"。否则,对收件人很不公平。”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由于快递包裹上往往有着消费者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由快递包裹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也屡屡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消协建议增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私拆信件、泄露信息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适用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同样也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中消协建议,应当明确规定航班延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延误达到一定时间,没有损失的,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不同的航程距离、不同的延误时间做出最低补偿规定。建立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航班延误、取消原因、预计成行时间等,并根据旅客要求及时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航班延误原因、时间证明,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

 

  此外由于新《消法》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众多,各单位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公示途径、时间不一,仅靠消协组织单方关注可能会有所遗漏。为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消协呼吁有关方面依据新《消法》规定,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过程中,定向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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