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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立法将农村公路建设预算纳入县级政府财政
来源:中国公路网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数:

  “云南94%的国土面积是山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成本高,困难较大,制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是十分必要的。”9月23日,记者从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上获悉,《云南省农村南公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对云南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如条例草案总则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才财政预算,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关于规划和建设,条例草案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合并招标。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的招标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条例草案中提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而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筹措,条例草案提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全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等。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以及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条例草案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接受审计检查。

 

  据介绍,截至今年3月份,云南公路总里程为21.9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18.2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82%。然而,云南的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正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如农村公路责任主体不明确,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建设、养护资金缺乏,农村公路养护压力巨大;农村公路管理不规范,路政执法困难等,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的规划、艰涩和、养护和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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