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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口补贴市县财政共担
来源:中国交通报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数: 标签: 福州 港口 补贴 市县财政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六大方面对福州港口生产发展实行补贴和优惠政策,促进做大做强江阴核心港区。

 

  在发展航线方面,每新增一条国际航线且连续运营满1年的船公司,3年内都可以得到相应补贴;为吸引省内和省外箱源向江阴港区聚集,对国际航线船公司的增量部分给予补贴,同时,对经福州港进出口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年度完成量给予承揽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补贴。此外,在支持马尾(港区)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方面,同样实行内贸集装箱增量补贴政策。

 

  此次补贴政策年所需经费共计约1亿元,相关费用设置专项基金,由福州市财政统筹监管;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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