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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7-07-24 浏览数: 标签: 四川物流 进口 反倾销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0号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6月28日,商务部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实施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7年6月28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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