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快递服务业发展速度迅猛,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不少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最近,峨眉山市市民汪女士就遭遇了快递包裹丢失的烦心事。
820元包裹下落不明、快递公司拒全赔
不久前,汪女士在峨眉某快递公司给在北京上学的女儿邮寄了一些衣服,但好几天过去了,包裹却迟迟未送到。汪女士有些担心,便找到快递公司询问原因,可快递公司的回答却很干脆—“不知道”。气愤之余,汪女士向快递公司索要赔偿,快递公司先是推脱,后表示即使是掉了,也只能最高赔偿邮费的3倍。
“邮费是86元,赔偿3倍,最多也就258元,可我的包裹就值734元,加上邮费一共820元。”汪女士很懊恼,包裹又不是自己弄丢的,凭什么要她承担损失。“这也太不合理了。”
为此,汪女士多次找到快递公司,索要全额赔偿,但都遭到无情的拒绝。“快递公司振振有词,说是《邮政法》规定的最高赔偿为邮费的3倍。”汪女士很郁闷。
消委会维权 快递公司全赔
无奈之下,汪女士拿着邮寄的货物价值的凭证及邮寄手续,来到峨眉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汪女士投诉后,峨眉山市消委会立即组织调查,发现汪女士的包裹在邮寄途中确已丢失;由于汪女士的包裹未保价,快递公司故依据所谓的《邮政法》,声称最高赔偿为邮费的3倍。
据了解,《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资的3倍,致使部分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赔偿时,快递公司都会据此进行赔偿,导致消费者通常会蒙受较大损失;而对于快递公司来说,此条款对快递公司的约束力和惩罚力较差,从而出现消费者投诉频发的现象,最终也会影响到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知情权。根据此规定,当消费者付完快递费用后,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随即产生,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如果财产在邮寄过程中造成丢失、损坏,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而不应当以没有缴纳保价费为由推脱责任。
据此,峨眉山市消委会按照《民法》、《合同法》和《消法》等相关法规,在消费者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物品价值的时候,快递方应该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
“消费者对《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持异议,不接受按《邮政法》的赔偿规定进行赔偿,协议就不能达成。”峨眉山市消委会秘书长赵敏说,“即使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赔偿,邮政快递方也无证据证明曾经向消费者进行过保价说明和询问是否保价,未尽告知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过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汪女士邮寄物品价值及邮费共计820元。
消委提醒:认清快递详情、发现问题及时申诉
在此,峨眉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使用快递服务时,应尽量选择一些较大的、信誉度高、已形成规模的快递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详情单一定要规范,在填写详情单时一定要如实填写邮寄物品的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完后本人要签名认可,并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应看清投递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不要急于投寄包裹而草率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发现快递公司单方拟订的限制性条款,应属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尽量不要委托这些公司服务,避免自己的财物遭受损失后追偿困难。另外,消费者遇到维权纠纷时要保留消费凭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