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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标准扩至全国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05-30 浏览数: 标签: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标准扩至全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有税务系统人士指出,此次全国试点的税收政策与之前相比,在差额政策和抵扣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

 

  《通知》还显示,新纳入的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税率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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