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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速公路管理全面升级 超限处罚标准化
来源:山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3-10-10 浏览数:

  近年来,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与高速发展的高速公路建设相比,管理却相对滞后。2006年出台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现有需要。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全面升级。

 

  开车上高速,十有八九会到服务区进行修整。而服务区的食品安全、提供服务的内容等总为大家诟病。原有的条例,没有对服务区提供何种服务做出限定。修订后的条例专门增加了“服务区管理”的章节,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确需关闭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还规定各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三种类型的服务设施: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基本设施,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车行高速,经常看到有附近村民翻越护栏,在高速公路两旁摆摊。这是非常危险的安全隐患。

 

  原有的条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新修订的条例则增加了这项内容,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同时,也禁止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禁止设置障碍、放养牲畜以及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若违反这些规定,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超限车辆的处罚,新修订的条例比以前更加细化了标准: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或者超限运输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时,还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物品的外廓尺寸,超过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每超过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二),处以5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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