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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启动“平安工地”建设 夯实安全基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数:

  从即日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全区高速、一级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据了解,“平安工地”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一级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所辖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实行考核结果与市场准入挂钩、与招投标管理联动。在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考核评价基础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选择确定省级“平安工地”提名示范项目。

 

  对考核评价不达标建设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将对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直至达标;对考核评价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面,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挂牌督办、约谈施工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更换项目经理,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对考核评价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要重新组织考核评价。复查仍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应督促建设单位挂牌督办,责成建设单位对复查不达标的监理合同段更换监理负责人,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考核期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不能评为示范等级;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

 

  按照考核评价要求,建设单位要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局备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予以处罚;施工单位要对本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

 

  按照《标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报备;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查和督促整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落到实处。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核评价,复核施工单位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对本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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