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流主管部门,省级重点物流项目单位:
为确保重点物流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发挥项目社会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推进方案》)、《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范围
2016年确定的3个因素测算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94个重点物流项目(其中:非航空类项目77个,航空类项目17个)。
二、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内容
(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含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支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结评价情况。由项目单位按照前两条内容,结合当年项目申报材料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并据实出具的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建设自评报告。
三、组织实施
项目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按《推进方案》、《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
(一)各市物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实施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
(二)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3个因素测算地区的物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经备案复核实施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
(三)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组织全省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负责中央驻川、省级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
四、绩效考核和已完工项目验收(鉴定)要求
(一)所有项目均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按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内容,结合当年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单位自评报告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出据四川省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和验收(鉴定)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对应的物流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市(州)物流主管部门实地对项目单位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和验收(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二)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将根据需要,对省级、市(州)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
(一)报送内容:市(州)物流主管部门出具的《四川省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汇总报告》(附件2,包括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等出具项目的绩效考核和验收报告、项目单位的自评报告)、《四川省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统计表》(附件1,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各市(州)于2017年7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二份,市州物流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将本地项目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汇总情况报送至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中央驻川、省级项目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实施项目的建设自评报告报送至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项目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工作,使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结果成为健全制度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以后申报重点物流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对项目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工作的指导,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现场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项目单位资料提供清单》(附件3)准确提供基础资料。对故意阻碍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工作开展、拒绝提供基础资料、弄虚作假影响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于各地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发现的问题,由实施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的物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审定。
(四)因受要素保障、政策调整、市场因素等影响,项目未实施或项目灭失的,各地物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财政厅报告。
附件:1.四川省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统计表
2.四川省2016年重点物流项目绩效考核和验收(鉴定)汇总报告
联系人:田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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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