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02-05 浏览量:0 标签:四川物流,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8年1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相关部门下放或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3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项目由各片区管委会与省直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省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省编办会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可以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附件:政府令330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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